400-5734587
1、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釆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 GB 8624 规定的 A 级;
2、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3、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 GA 703 的规定;
4、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30%;其他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 50%;
5、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储存泡沫液等灭火剂;
1、F 厂房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未采用封闭楼梯间,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7.3.3条情形;
2、防火门损坏数量大于应设置总数的 50%,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7.2.2条情形;
3、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7.3.6条情形;
4、厂区未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7.4.2条情形;
5、高位水箱无水,稳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7.4.6条情形;
6、室内消火栓系统无水,不能正常运行,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7.4.3条情形;
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7.4.6条情形;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7.7.2条情形;
9、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 GB25506 的规定持证上岗,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7.8.2条情形;
10、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车道,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7.1.1条情形。
1、室内消防栓无法正常使用,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7.4.3条情形;
2、二楼安全出口被封堵,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7.3.3条情形;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7.7.2条情形;
4、人员密集场所外窗广告牌被遮挡,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7.3.10条情形。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储存泡沫液。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7.4.1条情形。
1、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无菌车问内部所有房间的防火分隔,均采用板材夹苯板材料) 不符合《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50457-2019)第8.2.1、8.2.4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第3.2.1之规定;
2、除6.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成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无菌车间北侧室外疏散楼梯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第6.4.5之规定;
3、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30%; 其他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数量均低于50%)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1、已设置的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损坏,不能正常使用;2、设置的室内消火栓系统无水,不能正常使用;
1、未签订维保合同、无定期开展消防设施检测、消防救援窗口无明显标识;2、防排烟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部分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损坏,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
1、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30%;其他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 50%;2、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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