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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教师燃烧自家仓库门前树叶堆4小时后隔壁仓库失火索赔数十万元

点击量:720    时间: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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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某高校教师王增国清理自家仓库门前树叶堆后将其点燃,当晚,隔壁仓库失火。之后王增国被告上法庭,法院认定他点燃树叶堆与仓库起火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中,王增国认为起火仓库损失评估报告不合规,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总额持有异议,于是申请再审。法院判决认为,案涉评估报告虽在评估程序中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在整体上否认其合法性。

  近日,王增国告诉红星新闻,他目前对再审判决中40%的赔偿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是依旧认为资产评估公司应该为其违反评估行业法规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将提起上诉。

  王增国告诉红星新闻,他的妻子平时做卫浴生意,并在潍坊市寒亭区租有一处仓库。据其自述,2021年10月的一天,他在打扫清理自家仓库门前的树叶等杂物后,将树叶堆用火点着,之后用水浇灭后离开。

  当天晚上,王增国家的仓库及隔壁山东和途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称“和途公司”)承租的仓库发生火灾事故。

  潍坊市寒亭区消防救援大队2021年11月开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10月28日19时30分左右,过火面积1100平方米左右,火灾烧损和途公司车间内酒水、饮料、设备等物品一宗,王增国家仓库内卫浴产品等物品一宗。王增国于事发当天15时左右在起火范围内点燃过树叶堆。

  火灾事故认定书还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电气线路故障、高空飞火、人为纵火、架空线路、其他部位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遗留火种引燃附近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则记载,“起火部位为室外空间,有往来人员遗留火种的可能。”

  据此,和途公司将王增国和仓库出租方山东金宇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宇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财产损失100多万元。但王增国认为火灾的发生与其无关,“我点燃树叶的时间为当天15时,起火时间为19时30分。”

  记者注意到,公安部发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结合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王增国点燃树叶堆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公安部管理规定,结合其他人员的询问笔录,根据民事审判高度盖然性原则,基本可以认定王增国点燃树叶堆与原告仓库起火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增国应对和途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是我国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

  另据了解,2021年6月,金宇公司与和途公司签订《厂房及土地租赁合同》,将公司院内厂房、仓库按现状租赁给和途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

  法院判决认为,金宇公司作为涉案仓库的所有权人、出租方、经营管理方,违规使用泡沫夹芯板搭建车间,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金宇公司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与原告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判决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和途公司作为仓储物流企业,未严格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相关规定,将50度白酒等易燃产品与其他产品存放于一个仓库,其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终,综合考虑各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相关因素,法院认定王增国对和途公司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金宇公司承担30%的责任,和途公司对其损失自担20%的责任。

  火灾事故发生后,和途公司为证明其损失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称“弘裕评估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财产损失价值867871元。

  对于这一评估结果,王增国在法庭上辩称,仓库里很多饮料是没有过火的,但全部被算作了损失。他认为应该按照“全损、可以折价销售、无影响”三类分别鉴定。

  对于王增国的异议,弘裕评估公司在案件审理阶段回复称,和途公司只申请对财产损失价值进行评估,王增国要求按照将饮料等分包装完好无损、单瓶完好无损、全部损毁三类进行评估,该费用不应由和途公司缴纳,而应由王增国缴纳清点费用,因王增国未缴纳,故无法分类清点并出具报告。

  法院经审查认为,鉴定报告系经和途公司申请,法院委托作出,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王增国虽要求分三类进行评估,但未缴纳清点费用,鉴定机构遂依据和途公司申请作出评估报告。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原、被告虽均对867871元的财产损失价值数额有异议,但均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故对该数额予以认定。

  “评估产品损失价值的前提,显然是进行产品质量鉴定。评估不是我申请的,费用不该由我支付。”王增国对红星新闻表示,“而且,弘裕评估公司并不具备产品质量鉴定的资质,评估报告的清点数量也是在无双方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出具的。”

  诉讼过程中,王增国始终对弘裕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及火灾造成的损失总额持有异议,并向山东省财政厅反映了弘裕评估公司违法违规开展资产评估活动的问题。

  一审宣判后,和途公司曾提起上诉,但于2023年4月10日撤销上诉申请。2023年3月,王增国收到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评估报告评估程序违法的答复函,后将此作为重要证据向法院申请再审。

  王增国向红星新闻提供的山东省财政厅2023年2月开具的一份答复函显示,经调查,弘裕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程序受限,资产评估师无法判断过火饮品能否继续饮用,也未对被评估资产做技术检测,而是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是真实有效、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前提下,通过实地勘察作出判断,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相关规定,违反了《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同时,弘裕评估公司工作底稿现场勘察记录中无双方当事人签字,也未记录当事人拒签的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相关规定,违反了《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王增国申请再审时称,山东省财政厅答复函这一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诉请改判或驳回和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对弘裕评估公司采取司法惩戒措施进行罚款,并对其违反评估行业法规的严重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12月6日,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案涉评估报告虽在评估程序中存在瑕疵,清点财产均认定为财产损失不当,予以纠正,但不足以在整体上否认其合法性。

  同时,法院判决指出,金宇公司对厂区内存在的火灾隐患疏于监管、排查和防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认定王增国和金宇公司对和途公司合理损失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和途公司自担20%的责任。

  近日,王增国对红星新闻表示,他目前对于40%的赔偿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是依旧认为弘裕评估公司应该为其违反评估行业法规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大量没有被损毁的水已经过期,这部分损失也无法挽回。”王增国说,他不服再审判决,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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